

(四)法律行为的类别划分
预设法律行为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现实法律行为既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也是事实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作出这种法律行为分类,有利于人们准确描述法律行为的存在状态,便于人们从存在状态上区分法律行为,对法律行为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9.法律制定行为、解释行为、遵守行为和监督行为
法律制定行为,也可以称为立法行为,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制定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行为。其主体是特定的,是国家,具体地说只是代表国家而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其范围是特定的,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其程序是特定达到,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其方式是特定的,表现为创制新法规、修改和废止现行法规。
法律解释行为,是指依照其原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相关问题所进行的阐述和说明。法律解释行为分为法定的法律解释行为 非法定的法律解释行为两类。法定法律解释行为的主体是拥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其解释具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直接影响法律规范的适用和遵守。非法定法律解释行为的主体是普遍的、不特定的。它表明的是解释主体自身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学者认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学理解释(属于非法定法律解释)行为不属于法律解释的法律行为。 我认为,还是将包括学理解释在内的整个非法定法律解释行为纳入法律行为之中为宜。因为法律行为是指能为法律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不是指具有法律效力行为。其实,非法定法律解释行为中的学理解释行为和任意解释行为,都是法律确定了效力地位的法律解释。只不过其效力定位在无效力上而已。但是它们有着合法存在的地位和空间。应当肯定他们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将其纳入法律解释行为中一并研究。
法律适用行为,是国家特定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这种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它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根据,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面。其中包含着查清法律事实,选择使用法律规范,制作必要的法律文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件等具体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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