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法律行为的类别划分
各个法律部门 的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的子系统。其内部的类别划分十分复杂。如民事法律行为中就包括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要因法律行为和非要因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等。行政法律行为中就包括着抽象行政法律行为和具体行政法律行为,积极行政法律行为和消极行政法律行为,主动行政法律行为和应请求的行政法律行为,独立的行政法律行为和补充的行政法律行为,羁束的行政法律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法律行为,等等。
7.法律许可的行为、要求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
法律许可的行为,是指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或法人的,法律所不禁止的所有法律行为。法律授权的行为仅是其中最典型的例证。因为,对民众而言,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应当被认为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是不受法律制裁,二是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即为非法。
法律要求的行为,表现为义务性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行为。法律要求的行为,其主体、内容、方式、后果,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特定主体以特定的方式作出特定的行为,承担特定的法律后果。应作出特定行为的主体不以特定的方式作出特定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在文字上,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人们必要行为的规定,并以此来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禁止的行为,是法律要求人们不作出的行为。一旦有人作出,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严重者甚至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法律禁止的行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范围不能被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禁止的行为,往往是通过法律规定制裁某种行为来表达的。法律通过制裁某种行为的规定,警示社会成员不得作出这一行为。
8.预设法律行为和现实法律行为
预设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由其“假定”部分所假定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被立法者认为是可能发生的,但事实上是否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都另当别论。
现实法律行为,是指在事实上已经存在,并在制度上或规范上已为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在时间上已经过去或现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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