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法律行为的类别划分
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行使法律权利,其根据在于法律对权利的具体规定。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出现,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应有法律上的依据,至少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得随意扩大其范围,应以法律的规定为限度。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在受到阻碍时,行为人有权请求阻碍者排除妨碍,有权请求国家及其法律保护,以确保其权利的充分实现。
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其根据在于法律对义务的具体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一般地说,都是以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当然也有一些是,甚至必须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如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的义务就必须以不作为的方式履行。法律义务行为人不得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该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而被迫履行其义务。
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与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是相辅相存的。基于社会伦理和法律实现的需要,一个良性的社会,既应强调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也应强调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前者是后者的动力,后者是前者的保证,二者协调并行,社会的法律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6.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的部门结构,法律行为可以被分为宪法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
为、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等。法律行为的部门划分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正确调控法律行为。人们总是以自己的行为与他人、与社会发生联系的,法律调控的对象正是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形形色色,什么法律行为应由什么法律部门调整,是由具体的法律规范确定的。对法律行为作出了正确的部门划分,就有利于对法律行为进行正确的法律调控。侦查机关对特定行为的侦查,检察机关对特定行为的检察,审判机关对特定行为的审判,以及这些机关内各部门的管辖划分,都是以法律行为的法律部门属性为依据和前提的。如果对法律行为的法律部门归属发生误断,就必然会使法律行为受不到应有的法律对待。其次,它有利于正确实施法律。法律的各个部门调整着各自相应的法律行为。如果对法律行为部门划分误断,必然导致应实施的法律得不到实施,不应被实施的法律又被错误地实施。法律行为部门归类上的错误,对于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来说,容易导致“莫名其妙”地违法,甚至犯罪;对于法律适用机关来说,则容易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以致铸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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