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研究法律行为的意义
行为对于法律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任何法律都不过是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已。规则是法律的存在形式,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离开了法律行为,法律的意义就无法确定,法学也难以达到自己的理论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学不仅应当是研究法律规则的的学问,同时更应当是关于法律行为的科学。世界上许许多多的法学家都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曾留下了十分精辟的论述,只是至今尚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而已。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认为:“我们一直花费很多时间研究法律规则及其结构,以制定和执行规则 。 但需要强调指出,法律系统并非仅指规则及其结构。 ……在任何法律系统中,决定性的因素是行为,规则不过是一堆词句,结构也不过是被遗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除非我们将注意力放在被称之为法律行为的问题上,否则就无法理解任何法律系统,包括我们自己的法律系统在内。” 马克思早就注意并论证了行为对于法律的意义。他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认为“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
法律行为在法律和法学研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律行为是法学中行为研究的核心。对法律行为的研究远比对法律规则的研究更加生动和丰富。倡导研究法律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法律的规则研究,而是强调不能忽视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尤其是在法学对规则的研究已经达到很高境界而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却十分薄弱的时候, 开展并特别强调法律行为研究,具有特别重大的学术意义。其次,研究法律行为是全面认识法律现象的必须。法学应改变长期以来侧重规则研究、忽视行为研究的倾向,使法学在行为和规则并重的研究中获得新的发展和全面发展,以便人们更好地把握法律、运用法律,全面实现法律的价值。第三,研究法律行为是拓展法学研究领域的必须。法学研究在以前基本上都是围绕规则,以及规则所依据和体现的法律理性而展开的。开展法律行为研究无疑会极大地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为法学研究的发展开辟新的天地。第四,研究法律行为是修正某些法律理论失误的必要途径。现有法学从规则出发,以规则作为核心研究法律,往往对法律行为作出了不恰当的解释和论述。要纠正这些失误,就必须加强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否则就达不到在法律行为上拨乱反正的目的。最后,研究法律行为也是改革中国法学的重要途径。中国法学界一直都在谋求改革中国法学的现实道路。在探索中,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就,然而,改革中国法学的道路似乎并未找到。历史的羁绊依然束缚着我们的手足。由于法律行为横跨整个法学领域,涉及法律和法学的方方面面。现有法学理论的许多缺失都与法律行为研究的缺失密切相关。通过法律行为研究,通过以法律行为为核心的法学研究,是否能为我国法学改革突破藩篱另批蹊径呢?犹未可知。但从法律行为的研究入手,不能不说是改革中国法学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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