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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制变革

    
中国现行的《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制度变革的一个例证。对于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清末就制定过破产的法律,但是它根本就没有被实施过,民国时期有过破产法,但是根本就不适应我们的需要。经历了几十年的无破产的大公有制时代,中国初入市场经济,当然要立足大量公有制企业客观存在,并需要破产法的实际,创设自己的破产法。但是新设的《破产法》可以说是中国目前执行得最不好的法律之一。破产的法律事实在中国现实客观存在,破产诉讼也在不断进行,但是真正依照破产法进行破产的很少。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政策,甚至是行政指令。

3.既有不当制度的摈弃

   社会变革的过程,从制度意义上讲也许就是一个摈弃不当制度的过程。“社会在剧烈变动的过程中,原有的社会规范会受到冲击发生破损,不再起作用” 。那些受到冲击,不再起作用的规范或者制度中,大部分就是不当的制度。社会变革的过程也是制度的更新过程。其中既包括非法律制度的更新,也包括法律制度的更新。

   不当制度会形成社会发展的阻力,给新制度的建立形成障碍。不当制度只要不是完全失去社会效用者,其存在的每一天都在产生着危害。对于不当制度的摈弃就是一种独特的制度更新方式。在社会改革与法制变革之中,人们都会遇到对于不当制度的摈弃问题。如果抽象地谈论不当制度的摈弃,不会有任何人持反对的意见,甚至可以说每一个人都会毫无疑问地回答,不当的制度应当淘汰。这里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当摈弃不当制度,而在于如何认定不当制度。

   不当制度之不当的情形是多样的,有的制度在制定时,本是符合事物的性质,符合客观规律的,后来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客观情况的变化,原本尚好的制度逐步成为了不好的制度,不符合事物性质或者违背客观规律的制度,这种制度显然应当在新的形势下予以废弃。也有的制度从其一产生就是不当的,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基于人们的某种失误或者错误认识,这一类制度从其一产生就应当被摈弃,其实它被废弃得愈早愈好。

4.新型法制的整合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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