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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制变革

    
1.体制创新中的法制变革

       社会变革中法制变革首要的任务便是为未来的社会图景设立新的体制构架和理想模式。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为了适应社会改革的需要,法制曾经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各个诸侯国所进行的土地制度与管理制度改革,如“作爰田”、“初税亩”、“编户齐民”等无一不是先制定相关法令,再依法而行的。法律法令在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变革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中国清末的法制改革也是作为其社会改革的构成部分与先导被加以特别的重视的。我们现在可以对清末的立法作这样或者那样的批评。实际上,我们不可否定的是,它所开辟的“六法”体系的法制格局,是成功的。其后的北洋政权也好,国民党政权也好,其法律体系的构架基本上未出其右。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现存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以“六法”体例作为历史前提,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法制变革,正是以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的创新为服务对象的。法制变革为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体制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与机制支撑,成为体制创新的重要手段。

     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我国宪法和法律已经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还在继续发挥和不断增强。我国在1982年以前基本上实行的都是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也就是我国的1982年宪法,第一次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写明了领导职务的任期制和限任制,从此,中国干部职务终身制的问题在宪法上得到了解决。从此开始,国家领导职务开始了新一轮的民主化改革。这是从宏观大政上讲的,在微观上,中国村民自治的改革发展更是与法律的变革与引导直接相关。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律于1988年6月在全国生效。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一个以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随即在全国推行起来。而且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受到了村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从当日开始实施。有著作评价说,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获得经营自主权之后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愿望,完全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赢得了亿万农民的衷心拥护。”

2.制度变革与法制变革

   制度创新与制度更新并不是截然分别,许多时候都是交织在一起而无法分辨的。在一定意义上制度创新也是制度更新,制度更新也是制度创新,我们也没有必要去一一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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