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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法制变革

    








1.法制变革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对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经济沃土和政治前提,而且在于把这种发展和改革的规则、程序以及由此形成的新的经济、政治模式法律化。惟其如此,经济、政治的改革才会成为推进法治的巨大力量,并转换为法治本身。因而,在人们思考从商品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建设法治的同时,必须探讨法律制度的改革。而且,法律制度的改革,也是推动中国社会全面改革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体的基本力量。总而言之,对建设法治国家来说,法律制度的改革是极其重要的。” 法制变革在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具有的意义是特别重大的。在启动法治国家建设的时候,即提出法制变革的口号,并展开法制变革,对于法治国家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明确而响亮地提出法制改革,不仅是适应中国改革实践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且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恢复、重建为主的阶段之后登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标志着我国实现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速。”

     变革的法制为法治国家建设确定目标。任何国家的法治国家建设都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有可能是漫长而悠远的。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设并不绝对会一帆风顺、一路高歌。其中,还会有曲折,甚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还会出现倒退。为了使法治建设少走弯路和不走弯路,我们就必须有一个确定的目标,并将这一目标始终作为自己的方向,加以不懈的坚持和追求。在一切记录工具中惟有法制对于法治国家目标的记载最具有确定性和有效性,而不易动摇。在法治国家建设之初,我们需要用法制确认法治国家的目标,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南,指导我们的法治建设。既有的非法治的法制显然不能为法治作出目标设定。要使法制完成为法治确定目标的使命,须先行法制变革。

2.现实法制的变革要求

     现实的法制状况要求进行变革。现存的法律制度中有的是改革开放之前就制定的,有的是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制定的,它们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都有一个适应法治国家需要的变革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既有的法律制度要能适应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必然会提出对自身进行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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