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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变革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同时也是法制变革的时代。春秋时期,由于群雄争霸,各国或者自主或者被迫地开始了自己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田制、兵制、地方制度等。其中的田制改革也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承认土地私有,根据土地的肥瘠征收赋税;晋国“作爰田”,将井田制度下的土地分给庶民自己耕作;鲁国实行“初税亩”,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征税;楚国“书土田”,测量土地面积,根据面积和产量征收军赋等等,这些相对于井田制的巨大变革,无一不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伴随下强制推行的。其他方面的改革也无不类此。在改革推行和改革完成的同时法制也进行着自身的变革。

   近百年来,中国社会的变革也牵动着中国法制的变革。远从鸦片战争起,近从戊戍变法后,中国晚清被迫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其间中国法制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晚清法制改革的突出代表就是晚清修律。法史学家总结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新律制定与司法改革时说,“晚清修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从此中国传统的封建法系解体了,开始仿照大陆法系的架构建立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晚清修律的主要成果,不仅表现为制订了一系列新法,而且还由此引发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改革,和新式的法律教育的实施。” 建立起了“六法”体系,至少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包括罪刑法定主义、人道主义、平等等法律原则,初步建立了近代司法制度。在清末进行的法制改革其“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破坏,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确立,从此中国法律的发展摆脱了孤立的状态,而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

   

   社会变革中的法制变革往往在内含新的历史趋向的同时,又保留着某些旧时代的历史遗迹。就中国清末的法制变革来说,“由于传统的中华法系的基础是相当深厚的,因此在新旧法系交替之际,必然引起新旧势力的冲突,这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改革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东渐、传入乃至挑战的情势下所采取的一种回应姿态,是按照传统文化与近代文化的双重标准所进行的一项法制改造工程。因此,它固然存留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遗迹” 。

2.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制变革

    五是,法治国家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法制环节是一个整体,必然也必须相互协调,而在人治国家中,法制的各个环节未必是一个整体,残缺,不协调是人治国家法制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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