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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治国家 » (三)法律体系的要素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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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体系的要素结构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利于从多个角度来认识法律,进而使法律更好地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它的前提是把人们生活的领域划分为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这种划分本身也是相对的,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绝对的“私”领域已经愈来愈少。也就是说,“私法”的“公法化”或者“公法”的“私法化”两个方面的变化已经成为了客观的现实。一些原本有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的国家,其划分的界限也似乎愈来愈模糊。在这种背景下要倡导公法与私法的彻底分离,似乎根本就不可能。公法与私法的彻底划分没有现实的可能。

    在我看来,当代我们所倡导的公私法的划分只是一种美好的期望。凭借这一划分达成私法观念与权利意识的确立的目的。也就是说,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要义并不在于法律的类别划分,或一种客观的、清晰的结构设计,而重在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适度分离,强调社会的自由、平等与民主,防止权力的专制、专断与专横,确保社会生机与活力。

4.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待建结构

     国际条约的增加。我国从闭关锁国到对外开放,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不长的时间内我国加入或缔结了一系列重大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问题必将被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我国长期的封闭,社会比较缺乏有关国际条约的法律意识。

     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协调日益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的许多立法都是在加入相关国际条约之前就制定了的。由于时代、条件、环境的制约 ,这些立法也许与后来的国际条约存在严重的差异和分歧。为此我们就得修正既有的立法,以保证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5.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预期结构

   中国区划复杂、领域辽阔、人口众多都要求有统一的中央立法。中国有三十多个行政区划,一千多万平方公里土地,十几亿人口,没有中央立法全国就可能变成一盘散沙,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都会成为问题,法治建设就没有统一的部署。无中央立法,东西部在各个方面的差距都将更加扩大,不利于全国的协调发展。

    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法治本身的不平衡状况与不平衡发展又都要求有良好的地方立法。中国东部与西部,南部与北部的差异种种。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需求,无相对独立的地方立法,既不利于发达地区的发展,也不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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