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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

    








1.法律体系等级结构的确立

    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整体,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与法律地位。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是由等级不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统一体。在世界的大多数国家,权力都是分别为不同层次来行使的。如果立法权也被不同等级的立法机关分别行使,就必然会产生不同等级的立法者的立法具有不同效力的问题。一个地域广大,并存在权力分层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必然是由不同等级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多层次的整体。

   法律的不同等级的划分是多样的,从不同角度着眼,就存在着不同的观测结果。从立法机关的等级来看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由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在中央一级,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地方一级,有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法律规范的不同效力来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则由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构成。第一层次是宪法,第二层次是狭义的法律,第三层次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等级的立法。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属于第二等级层次的法律或者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作为同为第三层次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其效力等级相同,二者之间的矛盾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而得以协调。

   在《立法法》未被制定之前,不承认我国法律体系的等级体系尚情有可原,而在《立法法》制定后,我国立法日趋完善的时候,还无视法律的等级体系就显然是一个极为重大的疏漏。法律体系的等级结构的确立,对于建构合理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体系的等级结构的建立有利于建立一个有序的立法体制和适用法律制度,使人们正视法律规范性文件或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差异,通过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则,轻易地解决不同级别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避免法官不顾法律效力等级随心所欲地取舍,减少司法的随意性,确保司法在适用不同等级法律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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