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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法治化架构

    
   一个法律体系是怎么组合的,其中包含哪一些子项,子项与子项之间是怎样的联系。子项与子项之间是否是并列的,哪些是并列的,它们有无层次的分别,如果有层次的分别又可分为哪些、怎样的层次。这些情形在一定的时期可能是相对稳定或确定的。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它们都可能在法治的发展过程出现某种变化。以前的下一层次的法律部门,可能升格为上一层次;以前上一层次的法律部门也可能降低层次,成为下一层次的法律部门。以前属于这个法律部门的法规可能会属于另一法律部门。反之亦然。总之法律体系的内部的元素及元素之间的关系,不是僵死的,而是具有活力的。我们在法治的发展中所追求的不是法律体系没有变化,而是法律体系何以变化得最为科学,最能反映法律发展的现状与前景,最能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

   综观法律体系的情况,任何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都是相对的。在社会发展中以前完善或在完备的法律体系,随着时间的变换也会出现不完备或不完善的情形。对于这种不完备和不完善,我们只能采取积极的措施,使之能够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发展。“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收入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权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这谈民法)。” 我赞成这样的观点,“法律体系既不是对现实法律状况的描绘,也不是一个封闭而自成体系、自行调节的的纯粹规范体系,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开放的、变动着的理论预想的实践过程。”

2.法律体系结构理论的主要疏漏

   探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及其理论的疏漏是构建适应法治国家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的认识前提。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总结法律体系及其理论的不足是启动法律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这是一般的分析,从我国法律体系的情形来看,的确有许多的地方可评可点,及时地加以评点,则可以起到温故知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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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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