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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法治化架构

    
其实,适应法治需要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立体、多维的整体,远非一个简单的部门法体系。反观我国法学界的认识,可以发现,对于法律体系的形式结构,法学界一直倾向于从法律的部门结构方面进行设计与分析。法律体系除了部门结构之外,完全应当而且也可以从等级结构和内容结构上进行设计和解析。对于法律体系的等级结构和内容结构,历来的法学理论著作几乎都不予以提及或者论述,这显然是法律体系理论的严重缺失。李步云教授曾经建议在法律体系中除了法的部门划分之外,再增添两个方面:纵向的法律效力体系和横向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 这是很有见地的。在我看来,我更愿意在李步云教授的启发下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体系放到要素结构中去与其他要素结构其他一并论述,而从整体结构上,把法律体系描述为部门结构体系、等级结构体系和内容结构体系三个方面。

(3)应有适应法治要求的开放体制

     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应有适应法治要求的开放体制。这种开放体制意味着,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在数量上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在法治化的进程中,随着整个法治的发展而不断的充实、完善,永远以一种开放的态势走向未来;这种开放体制还意味着,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包括法律部门结构、法典结构、法律规范之间的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作出自己的内部结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

   一定历史阶段的法律体系,是一国在那个特定阶段对其法律整体现实状况的总结和对体系未来发展合理展望的统一。法律体系的内部构建与组合,既考虑现实的立法状况,也关注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前没有的法律部门可能会产生,以前存在的法律部门也可能随着形势的发展或者认识的变化而被取消。一些法律法规数量较大的社会方面,如果在逻辑上成立,也有可能构建起新的法律部门。一些法律法规数量较小,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是有必要予以立法强化的社会方面,相应的法律部门也可能会得以认可并设立。一些原本属于此部门的法律法规,也有可能被归入彼法律部门。“法的体系同任何事物一样既是相对稳定的,又是绝对变动的。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法的体系的建立,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的制定要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于法律体系的认识也有个过程。体系基本形成后,还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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