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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法治化架构

    
    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应有适应法治要求的形式结构。而法律体系的形式结构是具有时代性的。在不同时代,不同的背景之下,法律体系的形式结构是不同的。

   在古代专制集权的中国,建立和拥有的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法律体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概括是中外学术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既有结论。近有学者认为,这种概括是由于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没有对于法律体系的研究所致,是错把“法典体例”与“法律体系”混淆,错把“法典体例”当作“法律体系”的结果。“由于中国传统律学很少涉猎法理学范畴,因此对于各个部门法的划分,从来没有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实际上的界定,更谈不上对法律体系的研究,这不仅使得‘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例得以长期延续,并且产生了一种误解,似乎这就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这就是中国古代法的法律体系。”进而“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提出了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尽管对于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的概括各有不同,而且分歧颇大,但是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毕竟有别于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却是无疑的。无论我们怎样用今天的概念、范畴去解说历史上的法律体系,都无法回避历史上的法律体系是那个特定社会的产物,它有与那个时代各种相关因素相适应的结构形式。

   在整个中国古代,独立的、以保障人民民主、自由、权利,实行宪政为使命的宪法是没有的。在历史进入近代,随着民主被倡行,宪法才逐步在中国出现,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到现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宪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意义。法律体系才为以宪法为主导、由各个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这就是人类在不断地为共同生活制定规则。特别是近代以来,人类以国家为单位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宪法的产生、存在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近代以来的法律体系不同于古代。它是与近代社会、经济、文化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变化相一致的,相适应的。是新的法律体系的产物与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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