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体系的法治化架构
(一)法律体系的法治化架构
1.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法律体系是法学研究或法律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多少年来,许多学者曾对法律体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李步云教授针对国内学者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特征的不同认识,提出了他的主张。在他看来,法律体系的特征为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四个方面 。他对于这四个方面的提出和论述,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既是对法律体系的特征的描述,也是对于良好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的探讨。法治国家法律体系必然不同于非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于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研究也是认识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我以为,对于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认识,除了李步云教授的见解外,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究:
(1)应有适应法治要求的完备性质
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具有适应法治要求的完备性质。这种完备性质,是法治国家对于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与非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别之所在。它是指整个法律体系中各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应有尽有,能够使社会生活得以有效而很好的调整,而不是残缺不全、漏洞百出,也不会使社会生活缺乏法律调控。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包含着三个方面的要求:
二是法律体系的内容完备。法律体系在内容上的完备要求,远比在形式上的完备要求更高。它所要求的是应当调整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项都已经被法律制度及其规范规定得清楚明白,无所疏漏。应当立法的各个社会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社会没有无法可依的情形。即使偶然出现了这样的情形也能很快在立法上得以完善,使法律体系达到完备的状态。法律体系在内容上的完备也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因为社会的发展随时都会给法律体系提出新的完备要求。任何一个阶段法律体系在内容上的完备都是相对状态之中的。永远也不会有绝对完备的情形。尽管法律体系在内容上的完备总是相对的,法律体系也总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但相对完善总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外在表征;追求完善总是它永恒的理想。各个法律对于各种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而且少有冲突与残缺。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的内容应是协调而整合的,此法与彼法之间,此规范与彼规范之间,彼此衔接而无相互矛盾。
(2)应有适应法治要求的形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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