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经济的市场化
(一)经济的市场化
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
1.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法治、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经济的市场化是法产生的重要条件。写下这一命题,猛然发现似乎有些离经叛道。仔细一思考,甚觉有理。在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的一切财产都是公有的,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交易,也没有市场。没有法律,当然谈不上有法治或法治国家。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偶然的交换出现了,既而发展为商品交换,先是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后来发展为以货币作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人类交换行为的复杂化,法也就具有了产生的现实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交换以社会分工,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为前提。交换的发展提出了确立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的交易规则的要求。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我确信,法的起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个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的力量之中,经济从原始的高度公有走向市场化,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经济的市场化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经济的市场化也是建设法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法治及其所包含的法治国家,都要求有广泛的自由与平等,而市场经济是最要求自由与平等的。也惟有市场经济才能够提出只有法治或法治国家才能予以满足的自由与平等的动力。
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需要的和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其他许多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市场经济就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最急切的呼唤者和主张者。在许多法治国家,它并不需要对经济活动作过多的干预,只需要它切实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但如果社会的经济发展没有对于人权的基本需求,法治的努力都可能是徒劳。市场经济既是法治对于人权进行保障的要求者,也是法治对于人权进行保障的客观基础。
2.市场经济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3.市场经济的相关问题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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