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之三:法治优越论
尽管人治并非一无是处,但是它毕竟不如法治优越。人类付出了一代又代人的沉重代价,经过了一代又一代人的苦苦思索,才得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也就是说,确定法治的治国方略与具体措施,是人类进步与文明的表现。法治优越论成为了法治的理论基础。
3.以法治国理论与当代法治
中国历史上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却有自己的“法治”传统。中国传统中的“法治”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即“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 中国先秦时代就已使用过“法治”这一语词。如“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古终乱。” 其对于“法治”的理解不过是“权衡具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也。”
中国以法治国的“法治”传统理论有助于中国当代法治的启动。综观中国以法治国的传统学说,其中至少包含着完备法制、法律平等、强国富民等内容,它们与当代法治具有一定意义的契合。建立法律制度是实行以法治国的前提,对于法律制度,强调的“修法制”和“建法立制”。对于法律平等,主张的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以及深入人心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对于依法治国的目的,被概括为,“建法立制,强国富人” 中国古代的这些以法治国思想,与现代法治相距甚远,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法律观念,对于民众对现代法治中的有关内容的接受,是有所助益的。
中国传统的以法治国观念,也可能成为现代法治的障碍。这也是我们所必须警醒的。因为,在中国古代“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它根本就不是我们现代的法治。如果我们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也可能不自觉地出现以中国传统的以法治国观念来指导现代法治的悲剧。
4.法治优越论在中国的独特意义
法治优越论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之所以尤其需要倡导法治优越论,这是由中国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也是由中国的旧的历史和文化传统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清理和批评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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