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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之三:法治优越论

    








1.法治优越论的历史发展

   法治优于人治,是人类历史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古希腊,柏拉图早年曾主张由哲学家作国王,或者将国王培养成哲学家的哲学家统治。 经过人生的世事变换,他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转而认为在无“哲学王统治”的情况下,法治便是最好的。他看到了法律的局限,“因为人和人,行为和行为,事和事千差万别,我敢说,在人类生活中没有任何东西是静止不动的,这就注定不可能用什么高明的知识,打算颁布一项简单的法规去永远处理每一件事情。” 但他很早就认为,“人能受同等之管束。而得享真正之平等也。......国家之所以必有法律者即以此。盖法律者国家所赖之以维持。” 后来,他把采用法律的政府(法治)“作为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是完全正确的好政府,当你无法建立第一种或我们刚才所谈论的政府的时候。” 进而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亚里士多德通过对150个城邦国家进行比对研究后,认为,共和政体是最为理想的政体。其之所以最为理想,就因为它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一人之治。因为法律是一种完全没有感情的中道的权衡。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他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近代法学家们对法治理论作出了新的贡献。洛克认为,“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 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法治在近代发展的结果和重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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