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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之一:民主治国论

    
被公然改变。在国家制度的民主上,最首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宣告民主的国体和政体,最重要的是运用法律将民主予以具体的制度化。也就是说,民主不仅是依靠法律来宣告的,而且是依靠法律来落实和贯彻的。必须将民主表现和转化为具体的国体法律制度和政体法律制度,民主才可能获得严格的法律保障。

   其次,必须运用法律规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不按民主的途径和方式运行,保证权力运行的民主。权力的制约是必须的,而制约权力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等。综观各种方式,其实,权力制约权力方式、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等等,都离不开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他们都以法律制约权力作为实现的途径。没有法律,权力也会摆脱其他权力的制约,更不会受权利的约束,责任也会变得没有外在的强制意义。要防止权力的运行的无序或者混乱,就必须为权力的运行设置轨道和规则。法律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轨道和规则。惟其如此,权力运用的民主才可能有所保障。

   再次,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民主。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治国中保证人民民主权力和民主权利的拥有与实现,是社会普遍民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部分。社会层面的民主最为广泛。没有法律这种统一而普遍的规则,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彻底防止人民权力和权利被剥夺。法律不仅是为人民的权力与权利提供了制度根据,而且为他们得以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法律对于权力和权利的意义,远非是认可,而且更有确保其得以现实化的途径与方式。一旦人民的权力或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通过申诉、控告、检举,可以通过诉讼来得以解决。如果说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还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那么,诉讼的程序保证则是最为严格而绝少疏漏的。在这一方面,法律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予以替代的。

   民主治国与专制治国相比较的优越性表明了民主治国的必要性,形成了民主治国的理论学说,民主治国对于法制和法治的要求,以及对其的理论认识,使民主治国理论成为了法治的理论基础。  

3.民主治国与中国民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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