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解读
法治是重大的社会工程和长期的社会过程,既需要正确而明确的指导思想,也需要科学而深刻的理论基础。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法治的正确进行与顺利进行。混淆二者之间的差别,必将影响法治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甚至可能动摇实行法治的信心,或在法治建设中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我认为,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法治的理性根据。之所以说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法治的理性根据,是因为:
第一,法治的理论基础是人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结晶。人类社会一旦出现,即产生了社会管理。即使在原始时代,人类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都极为低下,但,都不可否认的是当时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社会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愈来愈复杂、广泛,社会管理的手段也愈来愈丰富,逐步产生了道德、风俗、习惯、教规、法律等社会管理规则。至于国家管理不过是社会管理的特殊形式而已,其管理也是社会管理。各种社会管理规则都在国家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法律更是为国家管理活动所必须。在人类社会管理及其国家管理中,人类曾经进行了,而且至今依然继续进行着复杂的社会实践。其中,有人类成功的经验,也有人类失败的教训。人类就是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从事自己的社会管理活动的。人类曾经尝试过许许多多社会和国家管理的手段、方式和模式。有人治、礼治,也有法治。通过古今中外无数次的社会实践,人们千百次地发现,只有法治才是最可靠的。为法治理论作出了杰出贡献的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学家,他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是政治家,本身就曾用自己的生命去探求过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方式。他们中的许多人最终得出结论:只有法治才是最好的社会和国家管理方式。早在柏拉图之前的必达库斯就提出过“人治不如法治”。亚里士多德又提出并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并构想了自己关于法治的理想模式。近现代的法学家、政治学家们更多地投身于法治理论的探讨,为法治的创新作出了空前的理论贡献。法治是人类经验教训的总结,法治的理论基础则是人类法治实践的智慧结晶。
法治的理论基础有来自中国的,也有来自外国的。法治作为社会管理经验积累的产物,本身就属于全人类的精神财富和制度财富。其中包含人类共同的贡献。法治理论也并不是仅属于某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类的知识没有国界,人类的法治理论也同样是没有国界的,只要它是科学的,对于我们的法治是必须的或者有益的,我们就应当毫无疑问地把它作为我们法治的理论基础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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