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强调依法行政的目的,不是要降低行政的作用与效能,而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社会权利,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依法行政有着限制权力的意味,但并不是不要行政权力或者不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如果行政权力的滥用,直接受到损害的首先是个人权利,其次是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包括个人人权,既应当是经常存在不可须臾缺失的,也应当是不可侵犯的。与行政权力相对存在的个人权利极易受到非法行政的侵犯,强调依法行政,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同时存在的还有社会权利。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它是国家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力的基础,但是社会权利面对行政权力依然是软弱的,极易受伤害的。强调依法行政,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为社会权利提供一个保护的屏障。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因为“通过法规或行政规则而预先规定实施行政目的的方式方法,将该机构的典型运作方式公诸于众,在许多情形中也都是可能的。” 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与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公民的行为不必要求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他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不受法律的追究与制裁。但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则不同。它必须要有法律的根据,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混淆了法律的不同要求,甚至把法律的不同要求完全倒置,这是根本错误的,根本就不是法治的要求,甚至走到了法治要求的反面。
非法行政对法治具有最大的破坏性。这是因为,一,行政机构力量特别强大,是法治的最大威胁。任何社会组织都不具有行政机构那么强大的力量,行政机构无疑是最有力、最庞大的社会组织。按照常理,最容易藐视法律的不是弱者而是强者。维护法治,对于强者的约束最为紧要。二,行政违法发生在行政活动中,可以假行政权力的运作以行,难以监督。行政机构对于法治的破坏往往都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进行的,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外在监督特别难以操作。可见,行政违法行为比一般违法行为的破坏力、危害性都更大,要推行法治,首先就得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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