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谓法制完备,我以为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应有法律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应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完备其次还表现为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存在,各种法律机构在组织上无所残缺。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法律监督机构应有尽有。法制完备再次还表现为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律机构之间,法律机构相互之间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他们有一个共振协同机制和反馈调节机制,能相互协同地运作,并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反映,能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与调节。
从法律制度角度来看,法制包含着一个国家对于自己法制和法治发展的构想,记录着一个或多个民族对于自己法制与法治发展的期望。法治建设的实际运作总是首先从法律制度的废止与保留,维持与创新开始的。在成文法国家,法制建设是最为首要的,法律制度的变革意味着法的实施及其后果的相继变革。法治之路开端于建立完备的法制。即使是那些以不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也同样会在不成文法意义上通过一个个判例,一个个习惯来达成法制建设的目的,为新的法律理想作铺垫。在中国,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再次是因为,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防止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偏差与曲折,加速法治国家的进程,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长期而有效地进行。法治的建设是一个社会演变的阶段性过程,花费的时间少则几十上百年,多则数百年。对于人类的历史长河来说,不过是一瞬间,但就一个人的生命来说,实在是太长了,它往往要耗费几代、十几代人的生命。在整个法治化的历程中,如何确保法治被始终如一、坚定不移地恒久坚持,最可靠的不是别的事物,而是法制,而是那些记录着法治使命、包含法治目标,表明法治进程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构架与运行机制。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发生畸变的悲剧在历史上并不乏先例。中国法治,包括法治国家的理想被提出来至少已经有一百年的历史了。但一百年来,多少不应有的波折都出现了,法治还是在艰难行进。中国法治的发展已经早就如九曲黄河经历了“九十九道弯”,尽管弯弯的河水总体是在向前奔跑,但实在是不应经受更多的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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