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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并不反对道德,所反对的仅仅是道德至上。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这是对法与道德关系的误解。法律至上与道德的作用并不矛盾,也并不否定道德的作用。法律仅仅是在道德与之产生了冲突的时候,我们得依照法律作出相应的行为,而不是去依据与法律相冲突着的道德规范。首先,法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他们在并不完全相同的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肯定法的作用并不等于否定道德的作用。其次,法律至上并不等于法律万能。只能由道德调整的问题,也不能因法律至上而由法取而代之。再次,任何法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道德的发展,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切不可将法律至上与道德作用对立起来,以为法律至上会否定道德的意义。法律至上与道德至上之间的冲突,在中国是很容易发生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德治传统的国家。提倡以德治天下,极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相反,法律至上却恰恰不可能受到如此的礼遇。因此,在中国坚持法律至上,反对道德至上就更为艰难。

    法律至上是对政策至上的否定。政策是否至上的问题,在西方是不存在的。也没有一个民主或法治的国家,其政策会比法律具有更大更高的效用。政策是否至上在中国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政策本有国家政策与政党政策之分。国家政策对于法律的制定或者执行在一定程度是存在着某种影响,是正常而无法改变的事实。然而政党政策是否具有如同国家政策一样的效用就很值得疑虑了。因为除了执政党政策之外,其他任何政党政策都不可能直接具有影响立法或执法的作用。在历史上,由于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执政党地位,使得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曾经发挥了法律或者准法律的重要作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共产党政策在中国具有远比法律更高的效力,发挥着更为广泛的社会作用。经过改革开放后近二十年的法制建设,这种状况已经大为改观。但既有的惯性并未消除,甚至人民法院在一些特殊类别案件的审理中,依然按照党和政府的政策办理,而不是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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