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法律至上是法学界所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歧见长期困扰着我们。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是资产阶级在其法治建设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法律至上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对于人类的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意义是不可忽略的。但它的提出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至上,教规是否至上,权力是否至上,道德是否至上,政策是否至上?法律至上是否否定了经济的作用、政党的作用?法律至上一被提出,就面临着若干挑战。
法律至上并不反对权力,所反对的仅仅是权力至上。由于法律至上是对权力至上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的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得以存在的依据。在法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的问题。法既不可能超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人类进步的实际状况,也不可能逾越或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然而撇开这一意义,法与法律社会的各种具体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就不再简单的是一个权力高于法的问题。甚至恰恰相反,任何个别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法相对于各种个别的权力都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是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也都概莫能外。因为,除一些通过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权的最初立法外,任何立法都得遵守法的规定,即依法立法;任何国家强制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得具有法的依据,并依法行使。即使是革命政权最初的立法,虽然不必遵守旧时代既有的法律规定,但是也还得遵守法的规律,遵照立法的原理乃至法的原理,而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如何实现法律至上,面对权力,主要不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根本的是一个社会实践的问题。法律至上首先受到的挑战,是权力对于它的挑战。只要权力高居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只能是权力的附庸和奴仆,而无任何独立性可言。法律至上一旦受到权力的践踏,法治也就没有希望。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肆无忌惮的权力是法律至上的劲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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