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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保障: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

     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属于人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就认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并非任何时候、任何人都能实实在在地享有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在有史以来的任何时代都从未绝迹,保障人权几乎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但在历史和现实中,许多国家都公开宣称要保障人权,少有国家公开宣称要侵犯人权。但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有的国家以法律制度来保护人权,有的国家则以法律制度来剥夺人权。保护人权者多为现代民主国家,剥夺人权者多为历史上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现代的一些非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在所有国家中,法治国家是人权最有保障的国家,它本身就是以国家对公民人权的充分保障作为标志的。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必然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必能依法获得应有保护。也就是说,在法治国家中,人权能够获得相对较好的法律保障。

    人权反对人对于人的奴役,反对不把人当作人对待的暴虐。历史上的不把人当作人对待的社会和法律制度已经受到了人类的批判,但其踪迹并未彻底消除,偶然的侵犯人权的现象还不时地出现在人类社会之中。我敢说,即使是现在的一些学者或专家(或者被别人称作学者或专家的人),他们也不完全具有现代社会足够的人权意识。他们不仅不关注别人的人权,有时甚至自己的人权被侵犯了也会麻木不仁。法治国家的建设内涵人权意识的培养与人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内涵人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切实保障与充分实现。

   实现人权的障碍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个体的、群体的,甚至特定组织的。人权首先是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一个人面对侵犯其人权的其他个体,甚至面对于侵犯其人权的一定群体,只要有包括法律在内的足够的救济手段与途径,也是可以获得救济的。如果一个人面对的侵权者为一定的组织,其人权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必然大大降低。如果一个人面对的人权侵犯者是特殊的组织——国家或其政府,而且是强权的国家或政府,那么人权被侵犯者根本就无法获得任何救济。因为,强权的国家或政府不仅不会保障人权,甚至还会制定侵犯人权的法律来剥夺人权。所以,人权的最大障碍是强大的国家或其政府对于人权的侵犯。对于作为侵权者的国家或政府,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要充分保障人权就必须制约人们作为个体最无可奈何的国家强权与政府权力。法治正是以限制国家或政府的专横作为重要目标的。法治国家的一个使命就是使国家及其政府依法而行。法治国家通过法律的途径直接地保障人权,法治国家还通过依法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权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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