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完善: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
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为基础和目标的。民主完善最首要内容的是完善政治民主,最直接的内容是完善立法民主。
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是民主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如果说社会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基础,那么政治民主就是社会民主的前提和保障。在整个民主中,政治民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治民主它本身就是法治国家的构成部分和重要表征。政治民主的内容由法律来制度化、定型化,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运作。政治民主的保障由法律来提供,法律不仅对破坏民主的行为进行打击,而且也要对政治民主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规范,防止政治民主出现偏差。政治民主的根本内容就是人民主权。“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对这些制度的理论思考,政权和个人的相互关系问题成为法治国家的主要的实质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导致人民主权思想的出现,这一思想实质上是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 “人民主权意味着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政权的唯一来源。” 人民主权思想对于法治国家理论的建立具有先决的意义,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指导的意义。只有在确定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之下,法治国家的建设才不会出现偏差,法治国家才是民主的法治国家,人民的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
立法民主是民主在立法上的体现,是法治建设的第一位的工作,也是法治国家目标在立法上的首要要求,是法治国家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历史发展已经清楚地说明,现代的法治国家要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全面法治化。而所有这些都是以立法的民主化作为首要条件的。立法民主为法治国家奠定制度基础。通过民主立法创制的法律制度将内涵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者对一国法治状况的制度化预想,是一幅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无非是各尽其能地将其现实化而已。民主的立法被良好地实现了,这样的国家才可能是法治国家。民主的立法无法实现,法治国家就成为泡影;如果根本就没有民主的立法,法治国家就毫无任何希望与可能。立法民主中既包括立法的目的民主、立法的内容民主,也包括立法的程序民主。立法目的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着立法的民主与否。一个为专制、集权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是绝无民主可言的。无论这个法律的名称、形式多么民主,其结果必然是反民主的。其内容在有时也会表现得民主甚至很民主,但它往往都是在一方面赋予民主,在另一方面剥夺民主;在此处确认民主,在彼处否定民主;在总则中赋予民主,在分则中剥夺民主;在字面上确认民主,在行动中否定民主。仅有的些许“民主”实际上是不民主。有了立法目的的民主,立法的民主才可能成为现实。立法内容的民主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内容。立法民主在根本上还是就其内容而言的。立法内容的民主是在民主的立法目的指导之下的。没有立法内容的民主,立法的民主就会成为空谈。同时立法内容的民主是以立法程序的民主作为保障的。没有立法程序的民主就没有立法内容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实际上是立法民主的条件和保障。
民主建设在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完善的民主在中国的建立更加艰难。中国从古以来就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这种传统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据。“中华农业社会由千百个彼此雷同,极端分散而又少有商品交换关系的村落和城镇组成。但是,对外抗御游牧人的侵袭,对内维持社会安定又是这个农业社会的全民性需要,这就有建立统一的、权威巨大的帝国的必要。然而,农业型的自然经济决定了,不能指望以商品交换形成的纽带来维系国家的大一统,只能依靠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君主集权主义将国家大一统变为现实。” “中华农业社会需要并养育了一个君主集权政体,而这种君主集权政体一经形成,又成为超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它剥夺了人民群众的一切权利,将军、政、财、文及思想大权全部集中到朝廷以至皇帝个人手中。” 韩非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以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认为国君拥有无上威权,对臣民畜养以供驱使;而臣民对君则必须唯命是从。臣民不具备独立人格,视、听、言、动皆以君之旨意转移。” 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拥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有一大批绝对尊君论者。这在整个世界历史上也是少见的。在这样的国度推进民主受到了习惯与传统的阻力,将比任何其他国家为甚,中国的民主建设任重道远,而法治国家的建设又必须以完善的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与其他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