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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法治国家以什么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是法治国家研究所必须回答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罗柏兹1951年在牛津大学发表了一个著名演讲,“罗柏兹提到一个法治的国家有三:第一应是:必是代议知道;第二、人民的自由及权利必须由法律来保障;第三、政府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必须由法律来界定其范围。”当时担任牛津大学校长的古德哈特将罗柏兹的见解综合成三个名词:“民主、基本人权和法治” 俄国的法学家专门探求过法治国家的特征。认为,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包括:法治国家拥有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主权是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法律统治是法治国家的另一特征;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其外法治国家的其他重要特征还包括具有发达的市民社会;建立政治民主制度,防止权力在一个人或机关手中的过度集中;宪法性法律的至高性和法律效力,在法律中确立并在实际中执行国家政权的主权性;提高法院作为法治国家制度保证手段之一的地位;法律要合法,并且要合法组织国家政权体系等。 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的许多法学家都在努力探求法治国家的特征或者标志。程燎原教授曾将我国关于“法治国家的标志”的学术观点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实行民主政治。第二,“法律之治”必须是“良法之治”。第三,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第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第五,法治国家必须建设现代法律文化,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我认为,我们为之努力的法治国家应当以民主完善、保障人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保障权利作为其基本特征,并与其他的法治国家或非法治国家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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