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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

    
   我国新一轮,而且是真正一轮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我以为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1978年宪法”的公布为宜。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大法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个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 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审查和解决了党的历史上一批重要冤假错案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这次会议使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宪法及其88年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 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一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规定国家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 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一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从而废除了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等等。

3.中国法制变革的百年概观

一,逐步认识到法制变革应以民主为政治前提,以法治为理想目标

二,自始即以法制现代化为直接目标,并以推进国家现代化为法制现代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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