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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

    








1.西方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

   在古希腊,法治国家的实践已经开始。梭伦改革开启了古希腊的法治国家建设的大门,发展到伯利克里斯时代,雅典民主制度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雅典政制成为雅典法治的基石,法治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在后世,就有学者将雅典称为“法治国”“阿道尔夫.门泽尔认为,伯利克里斯时期的雅典,个人自由所受到的限制少于大多数现代法治国。阿道尔夫.J.默克尔指出,近代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标志——一切国家机关、即使最高级的国家机关,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在雅典的宪法中虽然没有原则的规定,但它是通过实践中的法院保护予以保证的。此外,维拉莫维茨在其名著《论雅典国家的壮观》中同样谈到了雅典人的国家具有法治国的特点,文格尔在《欧洲古代的宪法和行政》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话” 古希腊的法治实践是以其法治思想作为先导和支持的。柏拉图就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亚里士多德通过对150个城邦国家进行比对研究后,认为,共和政体是最为理想的政体。其之所以最为理想,就因为它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一人之治。因为法律是一种完全没有感情的中道的权衡。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他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出了自己的解释,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真正的法治国家理论是世界近代的产物。在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学者们对于法治进行了新的探索。英国、德国、法国、美国都有一套自己的法治国家理论。

     在法国,孟德斯鸠对法治进行了自己的思考,论证了“法律下的自由和权力”的法治。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确立了自己的法治学说,倡导自由、平等、人民主权、合法政府和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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