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辩识
法治国家是权力结构为分工制约关系的国家。国家权力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和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权力不可能由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关来具体行使,它必须分别权力的性质,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不同的权力。由于权力拥有者的认识差异和利益差别,不同的权力拥有者就会有不完全相同的权力行使方式和状况,而且多数权力拥有者都难以避免地具有扩张或者膨胀权力的倾向。任何权力的扩张或膨胀,不是导致对其他权力的侵犯,就是导致对人民权利的剥夺。而其他权力和人民权利这两个方面都是必须予以保护的。因此,对于权力的制约就成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正当行使与人民权利依法保护的基本要求。
法治国家是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体制有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少量的商品流通与交换,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不巨大。在产品经济中,计划成为经济活动的根据,经济关系只需行政调整,法律的调整成为多余,显然不会具有法制或者法治的要求。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繁多,经济活动的行为纷繁复杂,经济活动的范围也特别广泛,没有法律确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市场和经济都会陷入混乱之中,因此市场经济就必然会提出完备法制,实行法治的要求,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和法治经济之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立的。将市场经济视为法治国家基础的,并不仅限于中国的法学家们,其他国家的法学家也认为,“只有在具备多种成分在市场经济时才可能形成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是文化意识具有较高理性程度的国家。法制和法治都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它以人类对自身与社会的科学认识为基础。法治国家目标同样是人类经过漫长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的成果。法治国家正如法制和法治一样是相对最好的国家状态,但并不是绝对的、毫无缺陷的国家状态。于是对于法治国家相对最好与客观局限的认识,对于法治国家模式的的正确选择,都离不开必要的理性作为基础。否则人类对法治国家的追求与维护,就会演变为一种缺乏思想的盲动。法治国家的文化意识中应充满着理性或者理智或者科学。在非理性的文化意识基础上创立不了法治和法治国家,假如创立了,也不可能得以保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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