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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治国家 »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辩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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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国家的概念辩识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并不是国家类型的简单划分,他们在历史上有着先后之分和优劣之别。就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来看,人类的国家首先是非法治的国家,然后才发展进步为法治国家。严格地说,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产生不了法治国家的。法治国家必须以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作为其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因此,法治国家不是人类一进入国家状态就出现的,它是人类国家形式发展到较为进步阶段的产物。法治国家远比非法治国家优越和进步,并且是以非法治国家作为其历史准备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形成之初都是非法治国家,经过非法治国家的发展才逐步建立起法治国家。

    所有的法治国家都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措施、战略策略、方式方法。否则就是非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特定国家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凡是以法律作为治国的方式方法的,凡是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反之,就是非法治国家。通观历史发展,法治国家都是由非法治国家发展而来的。非法治国家是法治国家建立的历史前提,法治国家是非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非法治国家所提出的法治国家目标,应当说是其进步发展的反映,是其走向法治的具体社会实践。

4.法治国家的国家状态

    法治国家将是怎样一种状态存在?也是法学家甚至社会大众所关注的问题。俄罗斯的法学家认为,“不管法治国家的解释如何不同,还是可以找出这一政治法律模式的某些共同特点和外形轮廓,因为法治国家的形成和最终建立是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的:人权和自由的最大保障,个人对国家和国家对个人的责任,法律威望的提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对法律的严格遵守,护法机关的有效工作。” 作为法治国家,在其政治制度、权力结构、经济体制、文化制度和社会控制的各个方面都应当有其独特状况。

   法治国家是政治制度为民主制度的国家。政治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它包括着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等的制度状况。它的表现也是多方面的,但是它们或者是民主的,或者是专制的。所有的法治国家的政治制度都必须是民主的,而绝非专制的。专制政治制度之下,只有专制、人治,而不可能有法治或者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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