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辩识
历史发展到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已经是普遍认可的政治、法律概念。有的法学家也认为“法治国乃基于法律之治,因此法治国无异等于‘法律国’” 许多法学家,乃至社会大众都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应该创设法律体系,并且依此法律之规定来治理国家,已是每个民主国家的立国原则。国家这个‘依法而治’的‘属性’也被认为是最进步,且合乎理性的国家形态。” 但是人们“并不存在,也未曾有过对法治国家的普遍认同的理解。”
在我看来,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法治包含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内,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法治发展的相互连接的两个阶段,它们都是法治的构成部分。
法治国家与人治国家相对立。“人治国家”中的“人”并不是指民众意义的“人”,而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人治国家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约束下的“权治国家”。谁拥有国家权力或者公共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没有权力的民众。在法治国家中,一切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都只服从于拥有权力的人,服从于拥有权力的人的意志。人治国家中有专制的人治国家也有非专制的人治国家。专制的人治国家即是专制国家。法治国家与非专制的人治国家相对立,更与专制的人治国家相对立。
法治国家与专制国家相对立。这种对立至少表现在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民主与否的问题。法治国家是以民主作为基础和目标的。甚至可以说,民主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没有民主必然没有法治,也必然没有法治国家。而在专制国家,必然是没有民主的,有的是君主或者独裁,至多也是少数人的专横。其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非法。非法既表现为不需要法律,也表现为无视法律。也就是说,它根本就无须法律;即使有法律存在,也是或取或舍概由个人或少数人擅断。二是公权力是否受到法的制约问题。在专制国家,公权力不受任何法或法律约束。在法治国家则恰恰相反,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行使,都将被视为非法,都为法治所反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说,专制国家是反法治的国家,法治国家也是反专制的国家。任何专制国家都必然是人治的国家,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力超越法律,高处于法律之上。专制国家是最坏的人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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