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辩识
我国有的学者还论证了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等同,法治国与法治根本对立。“一个法治国可能是一个法制高度完备的国家,但却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 “法治国与法治不可相提并论、同日而语。” 进而论证了“法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一些根本分野”。认为:一是,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基于自然法学的契约观,要求保护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与宪政有着天然联系。法治国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排除了体现平等精神的契约思想和为宪政提供依据的宪政主义。二是,法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限制统治者的专横权力。法治国偏爱国家,尤其是偏爱作为无上立法者的统治者。三是,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修改法律意味着修改人们认识自然法则过程中的偏差,注重法律的稳定性、持久性。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作为特定个人意志的法律当然也就会随着个人的消亡而消亡,修改法律意味着统治者在塑造自己新的意志,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四是,在法治中,人们服从法律时,是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服从自然法则的人是自由的。法治反对人治,是良法之治。在法治国中,人们服从法律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意志,显然不能说在享有自由。法治国与人治并无根本差别,并印证了人治的结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以上关于法治与法治国区别的观点,我不敢随意苟同,更不同意将上述法治国家或法治国的含义,赋予现在我们所使用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的概念。其实,欧陆法学家早已都将英美的“法治”纳入了“法治国”或“法治国家”的概念之内,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要把欧陆法学家都已经抛弃了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法治国”或“法治国家”概念重新找出来,与新的符合法治精神的“法治国”或“法治国家”进行什么比较呢?就是上述分析与理解毫无错误,我也依然主张今天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应当注入法治的内涵,并将其与法治协同起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以上的分析与理解无动于衷。其实,这些观点是很值得重视的,它至少警示我们:不当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并不等于法治,也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结果;“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完全可能被畸形化,走向法治的反面。这需要我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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