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关于法律优先论。俄罗斯学者说,法律优先论的观点“则是按自然法观念确立的。这一被称为自然法学派的拥护者从社会契约中得出国家概念,他们从国家受制于法的观点出发,认为来自于自然法的不可违背性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个人主体公共权力的不可转让性。从这一观点的立场来看,法与国家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法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它早于国家,任何国家和政权都不是法的最初来源。” 《牛津法律大辞典》也注意到了这种观点的客观存在,它说,“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高于国家,国家从其产生之日起即受到法律约束。这种观点接近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虽然可以制定实在法,但它必须受自然法的约束。一些现代思想家否定国家创造法律的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另有所在,例如公众权利的主观意识、社会休戚相关的事实等。”
关于法与国家互从论。法与国家相互从属的理论,没有人给它命名过,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将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外的第三种观点称之为“法与国家的互从论”。有著作认为这种界于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的互从论观点,作为“第三种观点,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综合上述观点拥护者的看法,并且同时避免对法与国家相互关系评价的偏激性。” “依第三种观点,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如此一致的因果关系(国家产生法或者从法产生国家)。这一关系显然更加复杂,并且带有双向的相互从属性:国家与法彼此不能单独存在,即它们之间存在职能性关系。” 我国的法学著作在具有国家优先论的表象之外,还具有法与国家互从论的特征。我国的每一部法学著作都在肯定法对于国家的依赖的同时,也会四平八稳地论述国家对于法的依赖。或者强调二元并存中的国家优先,或者强调法与国家的二元互从。是选择国家优先或是二元互从,学者似乎并不特别在意。
就国家优先论来说,我认为它是一个非常传统的理论。前苏联和目前一部分俄罗斯学者,中国的部分法学家都持有类似的观点。这种观点充分强调了国家的意义。在强调国家至上,忽视或否定法律作用的时代是很有响应者的。它对于法要从属于国家的片面强调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甚至以主张国家比法先产生来证明国家要优先于法,这是没有根据的。恰恰是这种片面强调国家意义的理论,为专制者无视法律、否定法律奠定了认识基础和理论基础。它本身的不科学性和它所产生的恶劣后果都要求我们必须将其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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