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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俄罗斯的一些法学家声称,“没有意义去研究那些从国家与法产生方式和实质的不可知性出发的观点,以及那些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的理论。” 他们一再论述的是法与国家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中包括法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国家相对于法的独立性。在前述拉扎列夫主编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教科书中,专门设置了《国家与法的相对独立性》一章,论述了国家与法各自以及相互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学理论著作几乎都肯定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论证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没有一部著作将法与国家视为同一事物。它们都在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时强化了二者各自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我国所有法学理论著作实际上都不主张国家与法的一元论,都是国家与法的二元论的主张者。

    法与国家的二元论主张显然是比较科学的,它本身并无什么错误可言,但是它可能导致将法与国家相分离的错误。往往会导致过分强调法的地位与作用或过分强调国家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将法置于国家之上,虽然有抑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也有可能出现忽视国家在法的创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将国家置于法之上,过分夸大法对国家的依赖,使法律的地位被低贬,形成法治倡导与发展上的障碍,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历史上的类似教训实在太多,我们需要牢牢记取。当然,法与国家的二元论也不必然导致强调国家否定法的后果。对于法与国家二元论中的优先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会使问题更加明晰。这是下一部分所要论及的主题。

2.法与国家的优先问题

     法与国家谁优先的问题,更存在于二元论之中。在二元论主张者中法与国家之间一直有着谁优先的争论,根据学术界的不同认识,我将其称为国家优先论、法律优先论和法与国家互从论。

     

     中国学术界对于法与国家关系的认识普遍地既有互从论的观点,也有国家优先论的观点。先来看看国家优先论的表现,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学教科书在定义法或法律时,其他不相干的成分我们不必引证,与国家相关的表述都是,“法或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表现为国家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这种对于法的认识贯穿了所有法学著作的始终,似乎成为了我国法学界对于法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基本的共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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