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对法治国家进行理论研究,必须首先理清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们已经在国家法律现实的条件下生活了几千年,他们成为特定国家的公民(或臣民),服从于国家权力,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定和要求相协调。当然,很久以前他们就开始思考关于国家与法产生的原因和方式,并创立了许多完全不同的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不同的回答。” 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众多社会科学所探讨的重要课题。法学界对于法与国家的关系的研究一向是积极而热情的。苏联的法学家们在苏维埃法学创建之初即把法与国家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其法学理论学科的名称就是《国家与法的理论》或者《国家与法权理论》。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的法学界依然保留了苏联在这一问题上的学术传统,近年又推出了一些命名为“国家与法”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俄罗斯自然科学研究院院士B.B.拉扎列夫就组织一批俄罗斯著名学者,编写了《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被俄罗斯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推荐为大学教材。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界,法与国家也被联系起来研究。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的著名法学家凯尔森就于1945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一编为“法论”,第二编即为“国家论”。对于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理论,学术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学术成果。“法要依赖国家”与“国家要依赖法”等理论命题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然而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在这里,我谨从本法治国家研究课题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与二元论,法与国家的优先问题着眼,从法学角度进行一些思考,为本课题的研究确立一些最基本的法与国家关系的观念。
1.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在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界的各种理论学说中,法与国家,几乎无可争论地被当作两个各自独立而相互联系的事物。法与国家自然而然地被视作二元存在物。很少有疑问者。其实,放眼世界学术领域,法与国家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并无一致的看法。甚至有人十分明确地批评法与国家的二元论是一种神话,是错误的,进而主张法与国家关系的一元论。也有学者认为将国家与法混为一谈的一元论是没有意义的。
法与国家关系的二元论主张者,人多势众,尽管他们不一定以二元论自居,但其二元论的主张都十分清晰。苏联乃至现代俄罗斯的法学家们,以及中国的法学家们多持二元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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