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走向法治的现实道路
1.改善党的领导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原则,是我国实现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保障。然而,如果党的领导得不到正确坚持,法治建设就难以成功,甚至已有的成就也会遭到破坏。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既留下了成功的经验,也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实践说明,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领导方式和领导作风。只有这样,才可能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走向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党的领导的改善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改善党的领导,既表现在立法上,也表现在司法上。经过近十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已得到了相当大程度的改善,然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改善却峰回路转、山重水复。在走向法治的历程中,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首先注意以下两点。
(1)改革直管司法的历史积弊
在很长一个时期,党委批案制度十分盛行。在党中央明确通知党委不能批案以后,情况有所好转,但并未彻底改变。特别是在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它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许多地区,党委批案制度又重新恢复并有所发展,甚至出现了党委包案。党委包案要求,严重刑事犯罪包括严重经济犯罪的侦查、检察、审判工作都由党委直接指挥,并指派成员对具体案情具体负责,实行承包。至于党的领导批示案件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并且公开化、正常化,党的领导批示的案件成为了一种独特的案件类别。许多地方或机构都称之为“批示案件”。党委批案、党委包案、党的领导作案件批示的作法不但妨碍了法治的完备,同时也危害了党的领导本身。要进行法治建设,要在法治建设中正确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对此问题有一个十分清晰的认识。
第四,党委有党委自己的工作,处理案件本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党委批案、党委包案都必将耗费党组织的大量精力,这既是毫无必要的越俎代疱,同时也会导致对其他工作的忽略,影响党组织对全局工作的领导和自身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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