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构架
中国法治的目标是实行法治,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进而建立法治社会。这种法治是立法、执法、守法、法的监督有机协调的法治;是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和法治过程一体共振的法治;是法治内在统一,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协调的法治。是一种呈社会总体态势的、以社会总体状态存在的法治。
中国法治建设的途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描述。
中国法治建设有一个“提倡依法办事--主张依法治国--实现理想法治”的过程。作为第一个阶段的“提倡依法办事”,它是泛义的,一是不管法是否是民主的良法;二是不强调对权力的特别约束。要说这是法治,这仅仅是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法制,是法治的初步阶段。作为第二个阶段的“主张依法治国”,它是不明晰的,一是,这里的法依然有一个是否是民主之良法的问题;二是,“主张”的动机并非都意在法治,相当多的领导干部都还局限在“治国”、“治省”、“治市”,最终在“治民”上。作为第三个阶段的法治,才进入真正的法治阶段,法治的真谛才为社会所理解并为社会所实行。我国正处在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转换的历史区间。
中国法治也有一个“党治--国治--法治”的过程。第一个阶段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事,党直接领导立法、执法、司法、法的监督等各项法制建设工作。党直接居于国家之上,指挥国家的法活动。第二个阶段是将党的意志依法定程序变化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来负责立法、执法、司法、法的监督等各项法治建设事宜。国家的权力较少受到法的约束,国家也难免作出违法违宪的行为。第三个阶段,国家也得依法办事,而且必须首先依法办事。这个阶段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党的领导愈加成熟,愈加能运用法的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更能反映人民的呼声,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这个阶段也不是不要国家,而是国家变得更加成熟, 它在主导法治的同时,本身就是法治的楷模。我国目前正处在由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转换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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