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都应当具有广博而高深的知识。
所谓知识的广博是指横的知识范围,一是指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知识应当广泛,二是指法学内的知识更应有相当广度。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都应对法学之外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逻辑学、历史学、文化学、人类学、伦理学、宗教学等,以及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非但在书本知识上有一定的广度,在社会知识上也应当有一定的广度。这是由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所要求的。在法学范围之内,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都应当熟知常见的法学部门和法律部门,并对各个法学部门和法律部门有普遍的了解与认识。不能知应用法学而疏于理论法学或知理论法学而疏于应用法学,也不能知晓实体法而疏于程序法或知晓程序法而疏于实体法。法学是一个整体。在现代,也许很难有精通法学内外,或法学之各科的百科全书式的法律理论人才或法律实践人才,但法律理论人才或法律实践人才尽可能地是通才,既是应当的,也是不难的。
所谓知识的高深,是指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相对于整个知识体系而言,对于法学应当是精深的;相对于整个法学而言,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或专门性法学或法律工作,应当是精深的。法律理论人才对于自己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当是很有造诣的;法律实践人才对于自己所从事的法律实际工作应当是有相当高水平的。
我国法学和法律领域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缺乏,实际上也就表明了我国一些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在知识结构上,既不广博也不高深。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的知识,在各学科知识与法学或法律知识之间,在法学或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性法律知识之间,都应当有一个“T”型结构,上面一横表示知识的广度,纵向一竖表示知识的深度。第一层面,即各学科知识与法学或法律知识之间的“T”型结构,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必须的。第二层面,即法学或法律知识与自己专业性法律知识(如刑法、民法或诉讼法)之间的“T”型结构来说,并不完全是在大学阶段形成的。法科学生 的大学阶段还是一个学习基本知识的阶段,对学校的各科知识都应当努力学习,而不可偏废。法科本科学生不应在学校课程内的学习中自主地确定一个“T”型结构,因为这个“T”型结构应当是在大学毕业以后的研究生学习中或实际工作中,根据自己的学习方向与工作需要逐步形成的。也就是说,大学生的纵向知识,还需要在研究生阶段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这样,完善的知识结构才可能最终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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