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法律服务人才是指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并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包括仲裁员、律师、公证员等。我国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选择,而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裁决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它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统一组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我国仲裁机构的国家机关或准国家机关性质,在仲裁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中将会得到克服。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将会日益得以更充分的体现。律师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职业法律服务人员。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处理法律事务,提供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律师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依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我国律师日益具有社会法律服务者的性质。公证员是在我国公证机构对一定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予以证明,而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专门人员。我国公证员曾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随着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公证机构将愈来愈具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特点,公证员也将逐步向社会法律服务人员转化,而不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培养社会法律服务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对于权力的法律监督或法律约束。但其得以成功的根本还要依靠全体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一个过程。即使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再高,由于社会分工的制约,每一个公民都完全熟知法律、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处理法律事务,甚至都成为法律专家或在法律上“自给自足”,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就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人才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为此,法律服务人才也就有了广阔的服务空间。
(2)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法律实践人才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工作者。这里的法律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工作在内。其中包括公安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以及律师、监察、法律顾问工作等。从事这些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就是法律实践人才。法律实践人才包括着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法律监督者。
其一,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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