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我国法律队伍的法律素质,一直令人忧虑。据有关部门统计,在1997年,全国法律队伍中大学本科层次的仅占25%,研究生仅占1.5%;全国法院系统25万名干部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检察系统18万名干部中,本科层次占4%,研究生占0.15%,在整个公安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28%。
立法工作者的培养。立法工作者在广义上包括两重意义上的立法工作人员。一是指从事法律的起草等技术性工作的专门人员。他们可以是纯粹的立法专家,而不必是立法机构的组成人员,即不必是议员或人大代表。二是指依法从事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国家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是代表机构成员,在其他国家称为议员,在我国称为人民代表。这两种意义上的立法工作者,都应当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包括立法技术等。尤其是从事法律起草等技术性工作的专门人员应由法律专家构成,而代表机构的成员中也应有一定的法律专家,即使不全是法律专家,但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
世界在不断发展变化,法律要适应变化的形势,应不断发展与更新,立法工作也应不断适时因应。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法律的立改废,始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由于立法对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深刻而重大影响,由于立法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工作,因而应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来进行,甚至必须有职业的法律专家介入并担负重要责任。职业法律专家只能来自法学教育。其实不仅是法律专家,就是一般立法工作者的培养,也必须由法学教育来承担。当然立法工作者与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往往可能是交叉与重叠的,但在职业或专门化方面上还是有所区别的。法学教育应把培养立法工作者作为自己的重要的任务。
法律适用官员的培养。法律适用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组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人或事件的专门活动。这些机关也就是相应的法律适用机关,其中代表该机关进行法律适用活动的工作人员,我们称之为法律适用官员。法律适用官员中有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有监察官员、海关官员、税务官员和其他行政官员等。培养法律适用官员,是法学教育最经常、最主要的任务。如果说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和立法工作者的社会需求都较少的话,那么法律适用官员的社会需要却十分普遍和数量庞大。法治国家尤其需要大量的法律适用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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