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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在广义上,法律理论人才包括一切具有较高法律理论修养、能够从事法律理论工作的人。这里所讲的法律理论人才,是从人才职业的专门化角度来定义的,是指能够从事法律理论工作,并从事着法律理论工作的人才。其中包括法学教师和专门的法律研究人员。

   培养法学教师。法学教育除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管理者以外,还必须为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而培养法学教育者----法学教师。一个社会,法学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状况和法律文明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法学教师是一个社会法律和法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法学教师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者,也是法律知识的创造者。历史上许多法学教师既是教育工作者,又是研究工作者。他们的教学过程也是创造过程。法学教育的发展离不开他们,法学研究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他们。应当说,中国法学研究除了一部分是由附设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中的法学研究所(室)的科研人员承担的以外,大部分都是由法学教师在教学的同时承担的。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法学教育亟待恢复时,一些其他学科的学者进入了法学教育的领域。他们通过自己对法律的学习或接受法学教育,成为了法学教师。他们为法学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不能再依赖非法学教育来培养法学教师。法学教师的培养责任理所当然地应当由法学教育自己来承担。在法学教育中为法学教育的持续发展而培养法学教师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法学教师大量流失的背景下,加强法学教师的培养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法学研究人员与法学教师之间是交叉关系。大量的法学教师都同时也是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除了培养法学教师这一类法学研究人员之外,还有培养专门研究人员的任务。目前这些研究人员主要存在于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法学研究所(室)之中。此外,我国一些法律机构、政府机关内也设有类似“法制办”、“法制局”、“法制处”、“法制室”之类的内部研究机构 。他们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自己所属部门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目的主要是为自己所在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一个社会,并不需要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去从事研究法律的职业,都成为法学专家。但一个社会不可缺少法学专家。他们对于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律乃至社会进步的基础与动力,是一国法治的理论保障。没有法学专家的社会,必然是法律停滞的社会,是法律落后于时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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