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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第一,培养社会管理人才。

   社会管理者需要法律修养。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的管理都是由特定的管理者来进行和完成的,这些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因此一定的法律修养就成了管理者必备的知识基础。从法学性质上讲,法律科学也是管理科学。国家和社会从一存在开始就从未离开过管理,都需要管理。国家和社会管理都是由一定的管理者来完成的。管理者用于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规范和手段是多样的,但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是最基本的规范和手段之一。法律是由法学来研究,由法学教育来传播并由此而使人接受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修养。良好的法律修养只能来自系统而全面的法学教育。没有接受这种法学教育的管理者,所具有的就只能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只有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都接受了良好的法学教育之后,国家和社会管理者才可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开展管理工作,有效而良好地管理。

   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中主要有教育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等。这些手段都离不开法律。教育手段是国家和社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民主的国家,教育更是经常而必须的。但是在管理活动中的教育,必然包括有关的法律教育在内。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国家和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有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问题,他们要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也还必须依赖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只有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或者转化为了法律手段,才可能具有法律的权威与效力。如果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不合法的 ,就应当受到抑制,就应当被禁止。至于司法手段,本身就是以法律作为其存在依据和运作规则的。它与法律更是不可能有须臾的分离。司法手段首先就必须由法律所确认,其手段的性质、种类,以及具体实施都应当而且必须严格地合乎法律的规定,并具有法律根据。司法手段的结果就是要使法律的规定转化为社会的现实,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实现。

第二,培养法律理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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