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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1.社会民众法治意识的形成

   民众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和最深厚的普遍基础。民众的法治意识对于一国法治的形成具有关乎成败的影响。民众法治意识能否形成,对于法治能否建立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要培养和形成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而且应当说它是整个法治建设中最艰难的课题之一。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要形成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将更加艰难。在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的是培养和提高民众法治意识的目的何在?如何培养和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

(1)培养和提高民众法治意识的目的

   培养和提高民众法治意识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民众提供法律技能,二是为法治提供民众基础。

   其一,为民众提供法律技能。

   在现代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中,人们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从人的出生到死亡,许许多多的事务都与法律密切相关。人们的行为及其社会生活都不可能远离法律。在法治社会之中,人们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必要的法律技能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手段之一。

   当然,社会会有职业的法律服务者为公民提供多种多样的法律服务,但是任何法律服务都是有限的。作为公民来说,也不可能将每一个与法律相关的事务都委托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尤其是公民作为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时,其意思表示或许可以由他人代为作出,但其“意思”还得出自作为每一个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或法人)自身。即使是委托代理,也首先得让作为委托人的公民知道他需要委托,并能够委托。公民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于公民的社会生活来说是必要而有益的。

   法学教育可以为社会民众提供法律技能。正是因此,法学院校毕业的学生也未必一定要从事职业的法律工作。法科毕业生毕业后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他们所接受的法学教育也并非毫无意义,法学教育使其获得的法律知识是其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之一。对其未来社会生活和事业发展是有所裨益的。我们也要改变法科毕业生只能从事法律工作的传统法律人才观。在法律人才匮乏的时候,适当强调法律人才的工作对口是必要的,因为我的司法、执法工作总不能由法盲来进行。尽管现实的确如此,但现实未必都是合理的。在法律人才缺乏的时候,强调法律人才的专业对口是必要的。随着执法、司法部门都是由法律专家组成的时候,法律人才的普遍适应性与普遍适用性就更加突出。学习法律就在更大程度上不仅是职业的需要,而是更加广阔的社会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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