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防止腐败的法治措施
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权力法治化与社会法治化以一种奇特的关系存在:权力法治化是社会法治化的组成部分,而权力法治化又是社会法治化的前提,也是社会法治化的难点和关键;社会法治化包括着权力法治化,又是权力法治化得以实现和存续的基础。
权力的支配性质要求反腐倡廉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权力应当被监督,许多权力也实实在在地被监督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中的一切权力或权力运行的一切方面都一定能受到监督,或者已经受到了监督。任何权力都存在支配性。这种支配性使权力具有摆脱义务和侵犯权利的可能。权力本身的支配性质就是其摆脱约束,不受监督的重要原因。在一切约束权力的机制中惟有社会普遍的约束就有成效。它可以在最大范围上监督权力,防止权力的恶性膨胀与滥用。
权力的广泛性质要求反腐倡廉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前提和基础。权力具有广泛性并广泛地存在着。权力本身的广泛性质及其在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客观事实,在使权力易于腐败的同时,也为监督权力造成了困难。权力监督者如果是某个或某几个机关,其视野总是有限的。权力的广泛存在常常会使监督者难以全面顾及,监督的顾此失彼情形是难以避免的。权力监督的不周延就必然会使一些权力拥有者心怀侥幸,就企图滥用权力而不被发现。具有这种心理就无法根绝冒险者的冒险,腐败就无法禁绝。只有全社会都出现或进入了法治化的状态,冒险者才会尽力收敛,克制腐败的冲动。
(2)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
社会法治化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它是反腐倡廉的社会背景,也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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