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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腐败的法治措施

    
   对于权力的监督措施,也必须是法治化的。不同的监督机构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由于其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不同,有权采取的监督措施也必然有所差别。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用调查、质询等手段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则可以使用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手段进行监督。不同的手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意义,只能由不同的监督机构行使,不能混同。

    监督的程序的法治化是监督法治化的重要内容。监督程序的法治化是值得特别重视的。因为,监督程序的法治化的程度直接表明了监督制度的法治化程度,和监督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没有监督程序的要求,就很容易使监督权因缺乏监督而成为失控的权力,在有意无意之中为监督者提供了任意滥用监督权的便利条件。这一点应当在监督法治建设中予以特别重视。

     在反腐倡廉的意义上,权力监督法治化的关键与核心是对权力拥有者的经济财产状况进行监督。腐败总是与金钱相联系的。腐败的程度也往往是以金钱的状况作为重要标准的。在反对腐败的历程中,国家尤其要制定和发布对各级权力拥有者的财产及其收入进行公开的“阳光法案”。只有把权力拥有者的财产和收入公开,特定的监督机关和社会大众才有对于权力拥有者进行监督的基本依据,权力拥有者才会有严格自律而拒绝腐败的坚决态度,权力拥有者才会赢得更多信任、理解与支持,也才能保障权力的廉洁性质。

2.建立法治化的权力制约机制

     马克思 .韦伯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将处于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 权力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的意志”的属性也就决定了权力不受拘束的性质。正是这种不受拘束的性质要求必须对其予以制约。彼得.布劳更明确地认为,权力是“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量不顾反对而把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 如果将这一定义与前一定义相比较,他更指出了权力“通过威慑力量不顾反对”的性质。在传统意义上的权力中,这种威慑力量,往往表现为国家的暴力。假如权力假国家暴力而行恶,人们就难将其驯服。何以使权力循规蹈矩,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这个“规”或“矩”是什么?人们也一直在探索。

3.推进社会法治化

(1)社会法治化是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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