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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腐败的法治措施

    
   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是必要的,在一般的意义上,所有的社会公众都享有监督的权利,但这是作为社会成员或公民的普遍权利,它构成不了特定的对于权力确有实效的法定监督。它主要地属于人民权利的范畴而不是国家的权力。对于权力拥有者的法定的程序化的监督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除了这些法定的国家机构之外,其他人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作为公民的普遍的监督权利,就会形成对于权力拥有者正当权利的侵犯,也会破坏正常的权力秩序。监督主体的特定性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各级官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权力运行秩序和权力监督秩序,使权力监督真正有效,而不是陷于混乱之中。监督主体的特定性也就排除了非法定机构滥用监督权力的可能性。在我国,这种特定性就要求,法定的监督机关必须忠实而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防止其他机关对于监督权力的僭取。由于权力不限于国家权力,因此,在广义上的监督就不仅限于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在一个国家之中除了有国家权力之外,还可能有诸如政党权力等。政党权力不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但也同样存在需要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不能被认为是国家的监督,也不能混同于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在这个问题上最容易犯的错误是错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监督当作国家的监督。其中一个方面的错误是把政党内部的监督扩大至政党之外,形成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监督主体;另一个方面的错误是用政党内的权力监督取代国家权力监督。

   监督的对象是普遍的,除了作为整体的人民之外的,一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构或者个人,都是权力监督的对象,没有任何权力可以不接受监督。由于权力监督的普遍性,使得那些不受监督的权力成为畸形的权力,近乎特权的权力。如果我们进一步对权力监督的对象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权力拥有者真正被监督的不是他们个人本身,而是他们的有关行为和事项。之所以除了极其私人领域的行为和事项之外,权力拥有者的一切行为和事项几乎都在被监督之中,一个很可能的原因是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存在着难以区别的现实困难。也许正是因此,权力拥有者才无法具有普遍大众所具有的那么广泛的隐私权利。以至于一些在一般人看属于私人领域的行为也被纳入了监督的视野。这里也的确存在权力拥有者的正当权利何以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但无论权力监督的范围多么广泛,权力拥有者如何运用权力的行为始终是权力监督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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