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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腐败的法治措施

    
如何防止腐败,人们可以寻找出各式各样的措施。而且可以肯定地说,每一种措施都会有它自己的效用。但是法治的措施必然是最为根本的。防止腐败的根本还在于对于权力的法治化约束与规制。为达成这一目的也需要社会的法治化作为基础。

1.实现权力的法治化

(1)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

    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是一体之两面。从给予权力的角度,权力起始于赋予。一切权力原本都属于人民,是人民将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国家机关及其相应的官员,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才享有了权力。人民通过直选或者通过选举议员和议会选举将权力赋予给机关和官员。其中,组织人民进行直选,或者组成议会与由议会进行的活动,就是人民赋予特定机关或者官员权力的过程与途径。从接受权力者来说,权力赋予的过程则是权力获得的过程。权力的法治化必须首先从权力的赋予与获得上开始。人民怎样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或者权力就是第一步。人民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权利或者权力,其中有怎样的程序?人民的个体之间如何在权力赋予中进行协调与互动,人民怎么监督权力赋予的过程的真实与正当?都值得我们去思考,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基本的准则。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那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其中涉及到人民代表的选举立法,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立法,国家机关的组织立法,国家官员的选举与任命立法,等等。

我国目前的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就是一个特定权力滥用的起点,就是一个特定权力走向腐败的开端。“买官卖官”,是金钱对于权力的赋予与获得的亵渎。它使官员权力的获得不是依赖自己勤勉的努力以及人民的选票,而是通过贿赂与收买。“买官卖官”一般地说都是非法的,除非那个时代本身就是一个公开买官鬻爵的时代,法律也予以了认可,否则,买官鬻爵就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性质,就是违法或者犯罪。“跑官要官”难免与“买官卖官”相钩连,但“跑官要官”更源于“跑官要官”者的厚颜无耻。“买官卖官”与“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都是对于人民权力本质的背叛。  

(2)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

(3)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

   权力监督也是权力行使的重要内容。但是与一般的权力行使相比较,它又有独特的性质和特别的意义。权力的监督是权力正当性的保障。如果权力监督出现非法治化状态,后果也将是特别严重的,甚至比一般的权力行使的非法治化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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