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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腐败猖獗的法律原因

    








   各国学者都对于腐败的成因有自己的探讨。中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的成因在于: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类腐败活动异常活跃;改革以来,我国政治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就是党或政府内部利益化与利益分化;改革以来中国政治机器运作的收入相当部分来自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使政府和公共机构腐败具有制度化的特点。 对此,我在很大程度赞同,但也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我认为,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腐败猖獗的原因还可以得出一些新的启示:

1.权力的非法治设置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权力的非法治设置与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不同。“权力制约”相对于权力本身的设置来说无疑是第二位的。我国权力制约上的确有非常严重的问题。但首要的不是制约的问题,而是权力本身的设置问题。有的权力在设定时就没有考量它具有的腐败倾向,而设置防止其腐败的机制,也就为其腐败提供了可能性。权力设置的这种疏忽也许不是故意的,但的确是重大的。面对权力的肆行,我们现实的问题最首要的不是缺乏对其进行制约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无法制约它。这种情形的严重性远比制约的缺失严重。“缺乏制约”,弥补上制约机制就好了。如果是“无法制约”,还不是“弥补”的问题,而是何以从根本上杜绝与修正的问题。我们在反腐问题上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根子上排除腐败滋生的可能性,使腐败难以产生和形成。这是彻底反腐的良方。于是关于权力设置问题,就需要我们作深层次的反思。

    远则数千年,近则数十年,我们既有的权力设置几经变异,变的都是形式,不变的是集权。一直是在权力等级体系中下级权力集中到上级,组织权力集中到组织的最高领导人个人。

2.权力的非法治运作是腐败产生的直接原因

   权力的不当设置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存在着权力的非法治运行的问题。非法治运行普遍存在,是腐败产生又一个原因。一个权力只要它能循着法治的轨道运行,即使是一个极大的权力也不会是肆无忌惮的。权力的非法治运作是权力腐败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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