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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

    
二、从多元发展到综合统一

每一个新学科的创立都必然经历不同学者的各抒已见、多元发展、彼此交融,从而走综合统一的过程。行为法学的发展也不会例外。它除了要受制于规定以外,它还必然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其一,人们的法行为和人们对法行为的认识的多元性。人们的法行为本身就十分复杂。而人们对法行为的认识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涉法行为,有人认为法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有人认为法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有人认为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涉法行为,有人认为法行为包括准法行为、法律行为和后法行为,等等。法行为本身的多元性,以及人们对其认识的多元性都决定了行为法学的初步研究必然是多元的。③

其二,行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性。行为法学研究方法是多元的。如前所述,行为法学研究方法中有分析方法、社会考察方法、生理研究方法、心理研究方法,经济研究方法、政治研究方法、教育研究方法、人类学研究方法、哲学方法、系统论方法、控制论方法和信息论方法,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实验和观察方法等。正如美国行为科学家贝雷尔森在论述行为科学时所说,“多学科或科际间的研究法,一直是这门20世纪新兴科学的研究特征。”④行为法学的多元研究方法为学者的行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多样化的手段、途径和方式。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深入法行为研究领域,当然会取得不尽相同的研究成果。行为法学研究的多元状态是其多元研究方法的必然结果

其三,行为科学的多元性。行为法学既可以说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也可以说是行为科学的分支学科。⑤行为科学涉及的学科范围十分广泛,甚至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加之起步不久,就注定了行为科学以多元状态存在,“以致行为科学至今仍然是设想多、描述多、经验多、争论也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许多概念的混合物,无法形成完整的科学理论”。⑥行为科学的多元现状必然会影响行为法学,制约行为法学,使行为法学也以多元状态存在。

行为科学的多元现状是必然的,但并不是永久的。随着行为科学研究的发展,通过各种学说的共振、共融,统一的行为科学是可以形成的。行为法学的发展也将经历同样的历程,由多元发展到综合统一,逐步形成较为公认的行为法学基本理论和行为法学基本体系,建立大全统一的行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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