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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

    
其研究方法涉及生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我国行为科学方面的学者大多数都认为,行为科学是运用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以及生理学、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教育学、哲学以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一些自然科学等学科知识来研究人类行为的应用科学。②行为法学将上述行为科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着重研究人们的法行为及其基本规律,当然会赋予法学研究以新的工具、技术和手段使法行为能在前所未有的方法论下得到全新的技术观照。法律科学必将因此而获得新的发展。

行为法学的兴起不仅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充实,而且是对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因为现有的法学研究侧重的是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而不是法行为。事实上,法律和法学工作者都很清楚,法学仅仅研究法和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或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准则或规范,人们在研究法或法律时研究法行为,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任何法律都不过是在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行为,不能作什么行为,以及必须作什么行为,法学研究又怎能拒绝对法行为的研究呢?然而,原有的法学研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人们的法行为,似乎法行为根本就不是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行为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必然会将法行为作为其核心的研究对象,从而弥补现有法学研究的缺陷,使法学研究和法律科学因行为法学的创立和发展而获得历史契机,得以更加完善。

行为法学将以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研究自已独特的对象,使自己获得独立学科的地位。现有的法学也顾及了人们的法行为,但主要研究人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犯罪的动机、性质、情节等,研究人们的行为是否具有民事经济法律意义。行为法学的研究都不止于此。它必须对人们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研究。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法律监督行为,个体行为、群体行为、组织行为、领导行为,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宪法行为、行政行为、民法行为、刑法行为,起诉行为、应诉行为、反诉行为、辩护行为、监管行为等。这众多行为有着各不相同的需要、动机目标、过程和效果。它们都是行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为行为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根据。随着行为法学研究的发展,行为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必将在法学学科群中独具特色,从而开辟法学研究的广阔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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